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4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2014年广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2014年广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艳 020-87506200 传真:020-87539993)
附件
2014年广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党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结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相关要求,我省2014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广东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到广东团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整治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推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
1.严格实施《广东省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对一批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合力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2.加大重点流域区域的监管执法力度,组织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和广佛交界区域,以及鹤地水库、新丰江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保障水环境尤其是饮用水安全。
3.加快推进土壤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贵屿废旧电器拆解、大宝山矿区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组织韶关董塘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加快整治进度。
(二)继续抓好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工作。
1.开展涉铅、铬、汞、镉排放的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开展医药制造行业整治“回头看”活动,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3.开展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专项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协调完善环保手续。
4.排查梳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清理整顿违规项目,强化执法监管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三)开展垃圾处理项目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环境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核实我省垃圾处理项目,依法严查垃圾处理项目未批先建、超标排污、污染扰民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污染扰民。
(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
重点检查各地《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任务措施的分解落实情况,深化工业源治理、削减挥发性有机物、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以及粤北典型山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现场抽查重点污染源废气治理进展、违规的严重过剩产能清理情况、落后产能淘汰完成情况,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及燃煤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区域严重污染时,派遣督导员驻厂监管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
(五)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各地工业聚集区,特别是省级产业园、工业开发区、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等园区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一些工业园区不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盲目扩园、不按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引进项目的,要依法进行清理,严防污染向农村或环境承载力脆弱地区转移。
(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4〕77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易发多发、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排查长期未能得到根治的重点环境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或移送处理,确保环境安全。请各地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分别于7月1日、12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表格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办。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水泥、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司法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保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起诉和审判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城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管理、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监管约谈,督促落实淘汰的落后产能的停电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许可、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督查督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区域限批。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和公开环境信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至6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地要对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4年9月30日前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三)督查阶段(10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及省的部署,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