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5〕36号
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做好2015年我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惠明 87532038)
附件
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置的“广东环评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开包括环评公示(受理公告、审判前公示、审批后公告)、验收公示(受理公告、审批后公告)、环评管理有关文件(环评审批管理文件、竣工验收管理文件、环评单位资质管理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有关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文件、环保措施和环评批复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各地环保部门督促国控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
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深入推进我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专栏建设及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理顺各级环保部门职能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主动公开环发〔2013〕74号规定的8大类31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技术方案,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的信息公开模式打好基础;深入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逐级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结合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
三、推进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通过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向社会发布粤港澳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广东省城市空气质量公报、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实时发布全省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结果信息;公开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建设省级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全省国控企业都可以在该平台上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通过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数据中心可以查询大气环境质量,也可通过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新浪微博和微信接收实时空气质量状况报告。
推进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继续通过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包括饮用水源水质月报、江河水质周报、江河水质月报、江河水质年报等信息。按照《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有关要求,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及重点河流水质状况信息。
四、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要求,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相关信息。
五、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继续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流程、申报方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建设项目名称、审批前公示、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及文号等相关信息。
六、推进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公开
按照粤府办〔2013〕38号文精神,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并在每季度结束45日内公开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及排污费减、免、缓等排污费征收信息。在广东环保公众网公开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
七、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组织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环境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向社会公布。督促已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在评价结果确定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企业名称、评价年度、评价等级及公布时间。
推进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在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受理时间、进展情况、公示情况、核查意见等相关信息。
八、推进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公开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推动解决重点环境问题。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及其他媒体公布全省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和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的名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治要求。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在挂牌督办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挂牌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对本厅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月度将每一宗案件的案件名称、被处罚者的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及处罚决定文书号等信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进行公开。
九、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完善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环评审批前公示、环评审批后公告、环评机构基本信息、验收审批前公示、验收审批后公告、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重点污染源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重点污染源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重点污染源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等。
十、推进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信息公开
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随时主动更新辐射业务信息、核应急信息、工作动态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省环境保护厅办事窗口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废旧放射源收贮、放射源异地使用等办事指南,包括受理依据、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等;公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告、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做到环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环保措施和批复全过程信息公开。
十一、完善信息公开平台,扩大信息公开途径
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利用制度保障和技术手段,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及时、有效、完整。通过网站搜索技术升级,使信息更易检索、传播和分享。
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扩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网络视听、电子杂志、手机简报、微信、微博等应用,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环保工作。加快政务微信的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政务服务。
十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要把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日常检查、社会评议、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督查工作机制。对由于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严格实施问责。
(二)继续实行每月通报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制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