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19〕741号
关于发布2019年度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和自主创新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及综合素养,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现发布2019年度我省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一、学习内容
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环境管理。包括: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管理基础理论及应用、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环境应急事故处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理论、生态环境大数据理论及应用等。
(二)环境工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海洋污染防治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
(三)环境监测。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水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土壤样品制备及监测技术、生态和农村环境监测技术、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噪声管理与监测技术、应急与污染源监测技术、固体废物监测及鉴别技术、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
2019年度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同步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发布。培训教材由培训主办方、用人单位或施教机构编写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
二、学时要求
根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
三、学习形式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
(一)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省、市、县(区)层级管理原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全省生态环境专业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准为“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后,自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审核工作。专业科目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保行业组织、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自主组织开展培训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科目开展远程培训的,由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
(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专业科目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申报,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助打印。
(三)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生态环境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