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侵权锂离子电池有关事项的复函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再次商请处理侵权锂离子电池有关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侵权锂离子电池按废旧锂离子电池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废旧锂离子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属于危险废物,废旧锂离子电池贮存、处理处置应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二、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置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要求,对于该批次侵权锂离子电池的处理,应优先以回收原材料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如不能找到可综合利用回收原材料的企业,你关可参考就近原则,委托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采取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请你关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批侵权锂离子电池处理处置工作,并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后续处理处置情况通报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6日
(联系人:刘理祥 020—8977916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