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湾长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惠州、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县、电白区生态环境分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沿海地区继续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部署,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湾长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湾长制”的目的是压实入海河流治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岸线生态保护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是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试点工作,创新管理模式,将有力促进当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为“湾长制”推广实施提供经验。各有关试点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湾长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好组织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做好支撑和协调工作。
二、认真落实试点工作任务。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已对深圳、惠州、湛江市和南澳县、电白区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作了部署,各试点地区陆续开展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接试点工作任务,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体系、
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强化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完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的试点地区,要抓紧谋划、制定方案,加快试点工作进度。
三、切实构建协同共管机制。各试点地区2019年年底前应进入“湾长制”实施阶段,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行多部门协同共管机制,明确承担“湾长制”各项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合力,及时解决“湾长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四、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试点地区“湾长制”实施方案要报我厅备案,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我厅。已制定实施方案的试点地区要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重新理顺实施方案。我厅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各试点地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我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湾长制”工作成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联系人:徐江浩,联系电话:020-8362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