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解除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和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
粤环函〔2019〕1105号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我厅2018年8月4日向你局作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审批部分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18〕1337号),决定自即日起,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和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限批决定下达后,汕尾市及陆丰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要求,陆丰市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措施落实上述2家工业集聚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及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经核查,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已于2018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处理规模为5000吨/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已于2018年12月完成处理规模为1000吨/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进行调试运行,且均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你局联网,基本达到了解限要求。
经研究,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解除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同时,请你局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督促陆丰市结合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同步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集聚区内项目产生的污水能够得到集中有效处理。
二是督促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建立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确保稳定发挥污水处理效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