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19〕1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建设是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广州、深圳市及珠海横琴自贸区范围内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以及其他地市除集中处置(包括焚烧、热脱附、熔融、电弧等离子、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等)、水泥窑协同处置、采用火法冶炼工艺处理危险废物外其他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为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做好环评文件的编制。与建设单位建立沟通机制,跟踪项目环评工作进展,做好指导和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提前识别并统筹解决可能制约项目落地的环境问题。指导建设单位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优化建设方案,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杜绝发生“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环境准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项目环评文件审查,重点关注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特征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环境防护距离划定及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对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要加快审批。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范畴。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项目“邻避”问题。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环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关注新建、扩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配合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为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厅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要点(详见附件),各地可参照执行。我厅将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的重点,并适时组织开展审批情况抽查工作。
附件: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要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5日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要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