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环办函〔2019〕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内部分工(参见附件2),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在2019年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伍权力和责任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相关配套规定,形成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并全面推行,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二、各市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我厅。


联系人:段红伟      电 话:(020)83527343

传 真:(020)87539993邮 箱:553795194@qq.com


  附件:1.《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2.《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厅内分工方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加强对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指导,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三项制度”在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全面公开,事中公示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结果及执法年度数据及时公布。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合法规范,音像记录得到普遍运用和严格归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法制审核队伍普遍加强。推行互联网+政务,积极融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以信息化手段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系统“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2.强化事前公开。一是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二是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9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3.规范事中公示。一是执法全程公示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二是做好执法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三是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一是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二是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三是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5.规范公示方式。全省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除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在统一平台上线公布执法信息外,也可以同时在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平台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还应通过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摆放宣传册、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规范记录内容。一是完善文字记录。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及时准确。二是规范音像记录。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其他执法环节,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2019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鼓励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3.规范执法用语。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2019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

4.规范档案管理。认真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5.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法制审核主体责任。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一般是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采取聘用方式,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配强法制审核人员。2019年底前,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全省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

3.明确审核范围。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4.规范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5.明确审核内容。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和指导。

(二)统筹协调推进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注重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的统筹推进,加强与系统内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在我省“三项制度”配套办法完成修订出台后,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系统建设,积极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和平台建设,配合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健全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制度,完善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加大保障力度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强化执法装备配置,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附件2

《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厅内部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处室

1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长期工作

海洋处、大气处、气候处、生态与土壤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处

2

2.强化事前公开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20197

法规处、执法处、人事处

3

编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明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20197

海洋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执法处、机关党委

4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20197

执法处

5

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201912

办公室、执法处、人事处

6

3.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程公示身份

结合日常执法工作落实。

长期工作

执法处

7

2)做好执法告知说明

结合日常执法工作落实。

长期工作

执法处

8

3)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长期工作

办公室、海洋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监察二处、执法处

9

4.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工作

海洋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执法处

10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

建立健全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01912

办公室、海洋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执法处

11

3)拓展应用环境信息

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长期工作

执法处

12

5.规范公示方式


201951日起,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长期工作

海洋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执法处

13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长期工作

执法处

14

2.规范记录内客

1)完善文字记录

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长期工作

执法处

15

2)规范音像记录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201912

执法处

16

3.规范执法用语


制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

201912

执法处

17

4.规范档案管理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长期工作

法规处、执法处

18

5.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长期工作

法规处、执法处、宣教处

19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法制审核主体责任


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

20197

人事处、法规处

20

2.配强法制审核人员


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不足1人,按1人配备)。

201912

人事处、法规处

21

3.明确审核范围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01912

法规处

22

4.规范审核程序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到3个工作日。

长期工作

法规处

23

5.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长期工作

法规处、海洋处、固体处、生态与土壤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执法处

24

6.明确审核责任


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长期工作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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