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继续开展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企业作为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对象(2018年全年关停产企业除外)(附件)。以新修订的《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作为新的评价标准。
二、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于2019年10月1日前登录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完成企业自评,并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及辅助证明材料通过系统报送我厅。
三、各地要按照粤环〔2014〕48号文有关规定开展市级2018年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及评价结果应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抄送我厅及同级发改、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至今尚未开展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须在2019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厅说明原因。
四、按照粤环〔2014〕48号文要求,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各地应针对相关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流程宣传讲解工作。
请各地负责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业务经办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环保部门工作群”(群号168060529),并组织参评企业经办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工作群”(群号330142740),同时将省级环境信用评价经办人信息反馈表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并报送我厅(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305788796@qq.com)。
附件: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丽华020-85516419)
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