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宣告失效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通过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截至2020年3月1日,该文件已过有效期,2015年-2017年期间我厅公布的三批(552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步宣告失效(详见附件)。我厅将结合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改革工作,同步修订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特此告知。
附件:
1.《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一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粤环〔2015〕89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粤环〔2016〕32号)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7年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函》(粤环〔2018〕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丽华020-855164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doc
附件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一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pdf
附件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pdf
附件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