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第31号令)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发建设了“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推进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集中、统一公开。
请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于9月底前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登录平台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我厅(执法处),12月底前将2020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明细表(详见附件3-4)报送我厅(执法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贾栋渊 020-830285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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