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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处理决定的通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处理决定的通报

粤环函〔2020〕360号


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宝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余永贞、宋日荣:

  我厅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了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批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报告书由广东德宝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编制主持人为余永贞,编制人员包括余永贞、宋日荣。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于7月31日出具《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技评〔2020〕29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

  根据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受理通知书、审批申请书等证据,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和“未按规定提出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等质量问题。9月21日,我厅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分别作出《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等,并于9月24日送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9月27日送达建设单位。9月29日,我厅收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9月30日收到建设单位寄送的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厅会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提出的陈述申辩中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我厅对其中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和“未按规定提出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中关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该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编制该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厅对该报告书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给予通报批评。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分别予以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余永贞、宋日荣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失信记分决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



附件 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失信记分决定

环评文件名称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编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制人员信用编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编制单位失信计分

编制主持人(余永贞)失信计分

编制人员(宋日荣)失信计分

失信计分

依据

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

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441323MA4UK9KE7T)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遗漏评价因子PM2.5一次污染物,也未以自然村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预测主要污染物对其影响及达标情况,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2中关于预测因子应“选取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以及8.7中关于预测与评价内容应“预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贡献值,评价其最大浓度占标率”等的要求。

广东德宝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914418817629276469)

编制主持人:

余永贞(信用编号BH032321,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0354443510440393)

编制人员:

宋日荣(信用编号BH031503)

5

5

5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注:本表中所称《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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