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粤环发〔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内容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厅组织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请认真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改内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改内容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
1.删除“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中的“(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将全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部“省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将“四、办理程序”中的“省废物管理中心”修改为“省固环中心”“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修改为“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3.删除“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第(二)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中的“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粤环〔2014〕64号)
4.删除全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删除“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删除“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9.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0.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