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汕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0〕517号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芳文、王晓晨:
我厅于8月24日受理了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批的《潮汕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刘芳文,主要编写人员为刘芳文、王晓晨。9月14日,我厅作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潮汕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粤环审〔2020〕218号)。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复核。该中心于10月26日出具《关于潮汕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复核意见》(粤环技复核〔2020〕1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
根据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受理通知书、审批申请书等证据,我厅认为该报告表存在“存在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11月12日,我厅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分别作出《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等,并于11月13日送达编制主持人刘芳文,11月14日送达建设单位和编制人员王晓晨,11月16日送达编制单位。11月16日,我厅收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11月18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厅会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提出的陈述申辩中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我厅对其中关于“存在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厅认为,该报告表存在“存在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该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编制该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厅对该报告表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给予通报批评。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分别予以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刘芳文、王晓晨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潮汕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
附件:《潮汕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