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第二批(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0〕5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省各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共复核环评文件130份。经复核,共发现10份环评文件存在问题,我厅已于2020年9月28日以《关于2020年第二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粤环函﹝2020﹞403号)对8家环评编制单位和6名编制主持人进行通报批评及失信记分处理。现将复核发现的其余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4份环评文件存在缩小环境风险评价范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等质量问题。因无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我厅于9月16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通过公告方式,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告知,陈诉申辩期限内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2家编制单位(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及4名编制人员(刘金江、孙龙、韩勇、谭艳来)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2家建设单位、1家技术评估单位和2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第二批(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
2020年第二批(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