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省电子行业协会、省家具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露陆、许技科020-87532051,87532485;邮箱:gddaqichu@163.com。
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pdf
2.编制说明.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