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1〕121号
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洪波、庞丽霞:
我厅受理了建设单位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批的《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报告书由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姜洪波和庞丽霞分别是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受我厅委托,于2020年12月16日组织对该报告书进行了专家评审,并于12月23日出具《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技评(海洋)〔2020〕42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审查期间,我厅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回〈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根据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受理通知书、审批申请书等证据,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和“风险防范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2021年2月3日,我厅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作出《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等,并于2月5日送达编制单位及姜洪波、庞丽霞,2月6日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均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该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编制该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厅对该报告书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对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姜洪波、庞丽霞给予通报批评。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姜洪波、庞丽霞分别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姜洪波、庞丽霞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注:本表中所称《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