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需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广东企业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需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广东企业名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需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广东企业名单.xls
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环办气候[2021]9号(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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