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第四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1〕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各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共复核环评文件61份。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14份环评文件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和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或者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2021年1月19日,我厅作出《告知书》,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告知,
依法予以送达。因无法与其中5名相关人员(刘勇、高丽、张建国、赵立仁、严松)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我厅于2021年2月4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通过公告方式,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上述相关人员依法予以送达。我厅对收到的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认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我厅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对14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9家编制单位及1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5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4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第四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