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环函〔2021〕3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结合《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予以落实。
一、强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约束
各地在发布实施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进一步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并推进有关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及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惠州、湛江、茂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要指
导惠州大亚湾石化园区、湛江市东海岛石化产业园、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在修编规划时,严格控制石化、化工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并依法开展规划修编环评(包含对原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相关内容)。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纳入《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两高”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管理要求,不得随意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石化、煤电、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的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监督管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两高”项目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行重点污染物倍量或等量削减。石化等重点行业项目需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环境容量。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控制作用,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导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内容。积极推进“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要支持依托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CCUS)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燃煤电厂建设百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的可行性。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要对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建、扩建钢铁、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强化“一证式”监管执法
各地要严格“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督促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的“两高”企业加快完成整改任务,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两高”企业依证排污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持证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要求。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将“两高”企业纳入重点检查。
五、加强“两高”项目环评监管
各地要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附件2),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定期进行统筹调度,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后续每半年更新。我厅将组织对各市2021年以来批复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并组织各地对已开工在建、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核查,及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记入管理台账,并责令企业按要求整改。
六、强化责任追究
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等,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审批、监管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附件: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2.广东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
附件1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