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0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1〕420号
李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各地规划建设表面涂装(汽修、广告标识标牌行业)产业园区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国家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解决细颗粒物(PM2.5)达标问题,超额完成终期考核目标,珠三角率先从全国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地区“退出”。然而,自2015年开始臭氧(O3)超越PM2.5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超标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作为O3的前体物,成为广东省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
为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广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以下简称《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等要求,强化VOCs和NOx污染防治,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六项主要指标实现连续6年达标,全省PM2.5为22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数据以来历史最好成绩,首次优于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目标(25微克/立方米),O3年评价浓度为138微克/立方米,与2019年同比下降12.7%,AQI达标率为95.5%,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及2020年蓝天保卫战约束性指标考核目标。
广东的表面涂装工序涉及企业数量众多、VOCs排放量相对较大,一直以来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多年来,广东多措并举不断强化表面涂装VOCs治理。
一、出台排放标准,限定排放浓度
根据广东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结合表面涂装涉及工业行业的规模和排放状况,先后出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等表面涂装工序排放标准,明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强化VOCs污染排放控制,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二、引导入园进区,实施集中治理
(一)推动相关行业进入产业园区。《国家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推广佛山、中山市经验,推动家具等行业污染工艺使用“共性工厂”,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以下简称《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二)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推动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9〕1号)要求,园区开发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完善排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实施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企业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药等重点行业的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管。
三、强化综合整治,推动升级改造
2016年,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实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对包括表面涂装在内的13个重点涉VOCs行业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8-2020年完成1424家省控和2189家市控重点企业整治工作。201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函〔2018〕289号),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全省共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10.7万家,有力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粤环函〔2020〕236号),指导各地市对表面涂装在内的各类污染源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提升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综合治理“三率”(治污设施收集率、运行率和去除率),共完成5650家重点涉VOCs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和全省21个涉VOCs工业园区强化达标治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鼓励涉涂装行业企业使用水性和低VOCs涂料,支持各地建设公共涂装中心,通过组织召开“挥发新有机物原辅料改造、生产线技改工作推进会”,详细讲解申请省技改资金各项政策和注意事项,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组织省涂料行业协会、家具协会调研水性涂料、低VOCs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共享喷涂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协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同时,部分重点城市积极开展表面涂装VOCs治理,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年来,广州市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全市1240家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其中47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VOCs末端深度治理,302家维修企业关停或搬迁,461家维修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状况承诺不再开展喷涂作业。深圳市强力推进家具企业绿色转型,联合行业协会督促全市家具企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用水性涂料、UV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对按规定完成生产线改造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提升到企业生产线改造费用的40%,成效显著。目前,全省范围内中山市大涌镇,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镇、九江镇和顺德龙江镇、乐从镇,东莞厚街镇等陆续建成多个公共涂装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共同喷涂服务,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实现互利双赢。
四、下一步对表面涂装污染治理打算
“十四五”期间,表面涂装VOCs治理是国家和广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PM2.5和O3协同控制,进一步在巩固提升、减排降碳、协同治理三个方面下功夫,按照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加强表面涂装园区建设,强化入园企业排放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美丽广东建设奠定坚实的大气环境基础。
(一)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指导各地市严格落实《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生产项目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二)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制定省重点涉VOCs行业治理指引,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指导企业使用高效适宜治理技术,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推进汽车维修业建设共享喷涂车间,实施喷漆废气处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推动研究制定《广东省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汽车维修行业清洗、钣金、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整治。
(三)实施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制定广东省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规则,发布省涉VOCs重点企业清单,指导各市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地区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C级、B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收集率低、处理效果差的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
(四)科学推进表面涂装等产业园区建设。指导各地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64号)等规定和要求规范产业园区建设。一是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园区开发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二是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园区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环评文件由批准设立该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园区在规划布局、主导产业、建设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是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规划环评成果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园区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全过程。
(五)加强表面涂装等产业园区“三废”治理。一是强化园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园区应编制环境保护方案,存在环境问题的园区应编制整治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或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园区,应加强排查并落实整改。支持各市在化工园区、大型石油炼化和O3高值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增加可定量、可核查、可溯源的环境VOCs自动监测站点,开展O3污染成因溯源,强化重点企业VOCs排放监管。二是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三是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固体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鼓励园区自建配套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