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铝灰渣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粤环函〔2021〕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电解铝、再生铝企业产生的铝灰渣(含二次铝灰)等已纳入《名录》。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辖区内电解铝、再生铝等企业做好铝灰渣等新纳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排查登记造册。请在7月10日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涉及铝灰渣的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含豁免、应急处置)逐一排查,结合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核实其铝灰渣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登记造册,实施清单台账动态管理。
二、严格落实申报登记等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以及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责成企业将铝灰渣等纳入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健全铝灰渣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并申报登记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督促企业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建设完善铝灰渣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禁露天堆放。贮存设施严格落实防雨淋、防渗漏、防遗撒设施,规范设置标识标志,分类贮存,确保贮存环节的环境安全。指导企业完善贮存设施环保手续。
四、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电解铝、再生铝等企业的环境监管,认真研究存在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跨省界地市要发挥与邻省地市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联合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加强对跨界运输工具的排查,严查铝灰渣等非法跨省转移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转移利用处置铝灰渣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责成责任主体妥善处置涉案废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