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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2批来信139号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2批来信139号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粤环函〔2021〕556号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1年9月8日,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2批来信139号信访举报案件后,我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我厅的2个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该交办信访举报案件中群众反映的涉及我厅的2个问题均不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万科珠江东岸小区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2016年开始建设,与碧桂园铜雀台、碧桂园十里江湾、招商雍华府、碧桂园北岸花园等楼盘属于麻涌镇新中心区居住片区的房地产项目。麻涌镇大步村的海心沙岛位于万科珠江东岸小区东南方向,直线距离约1.1公里。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欣公司”)在海心沙岛建设的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海心沙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理、利用和暂存转运。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违规审批《东莞市海心沙绿色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是两者不依行政许可审批指南规定收取报批稿,而是用专家送审稿代替报批稿;二是群众在听证会上质疑进入审批程序的痕迹影响报告书错漏无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没有对报告书退回及处罚编制人员,而是直接让环评机构就错漏点进行补充直接通过审批,明显有违行政许可法及环评审批程序,视生态环境部有关环评质量及复核处罚规定形同虚设,区别对待环评机构和人员,属渎职及滥用职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9月20日新东欣公司向我厅报送审批《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我厅依法受理审查后,于11月14日在公众网上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拟对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之后陆续收到万科珠江东岸等项目周边住宅楼盘的600余名居民的书面听证申请。12月17日,我厅依法举行了《报告书》行政许可听证会。2019年1月9日,我厅作出《关于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9〕6号,以下简称《批复》)。

  万科珠江东岸等住宅楼盘的数名居民不服我厅作出的《批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9〕53号),认定《报告书》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批复》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并决定维持我厅作出的《批复》。

  之后1名万科珠江东岸居民(复议申请人之一)不服我厅作出的《批复》及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1行初624号),认定我厅作出的《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行终39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反映“东莞市海心沙绿色工业项目未依环评报告建设,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违法违规通过设施验收,违法违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针对海心沙地势低洼,环评机构在补充的环评报告小册子加入了将整个建设区抬高1.2米以防水浸危险的解决方案,但实际该项目并未将整个建设区域抬高1.2米,存在隐患,依法也不能通过验收,也不能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海心沙项目目前并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自主验收,依法不需要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我厅不存在违法违规通过该项目设施验收的问题。

  海心沙项目分二期建设,建设单位目前正在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反馈,该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规划建成后拟年处理、利用和暂存转运危险废物26大类,约31.61万吨。项目采取了分期建设的方式,已分期建成并投运的项目内容正处于试生产阶段。其中焚烧处置单元(6万吨/年)分二期建设,主要设施为2台回转窑炉,一期1号回转窑炉于2021年3月进入带料试生产,目前正在开展验收监测;二期2号炉已完成建设,计划进入烘煮炉测试阶段;收集暂存单元(0.03万吨/年)已于2021年3月进行部分试产;物化处理单元(5.5万吨/年)暂未进入试生产;表面处理废物处置(13.3万吨/年)设备安装基本完成;废矿物油综合利用(5万吨/年)储运区土建已完成,储运区设备已基本完成,装置区设备基础在建;废线路板回收(1万吨/年)和废包装桶清洗(0.78万吨/年)暂缓建设。

  此外,经向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海心沙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已按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执行。本项目建设实际室内标高为3.8米,比百年一遇洪水标高(2.46米)高出了1.34米。

  2.我厅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海心沙项目分两期建设,新东欣公司分别于2020年、2021年就一期工程(包括1条3万吨/年回转窑焚烧处理线及配套的暂存设施)、二期工程(包括1条3万吨/年焚烧线和5.5万吨/年物化处理单元)向我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和复核,并分别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函。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两期工程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提供书面同意意见。

  我厅依法按程序审议后,认定该公司符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关于“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向该公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照编号:441900201224,粤环审〔2020〕316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3日),2021年7月22日向该公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照编号:441900210722,粤环审〔2021〕183号,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三、调查核实结果及下一步工作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我厅不存在违规审批《报告书》的问题,也不存在违法违规通过海心沙项目设施验收和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该交办信访举报案件中群众反映的涉及我厅的2个问题均不属实。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对海心沙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依法依规审批该公司申领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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