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汕尾市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陆丰田尾山岸段调整方案意见的函
粤环函〔2020]39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汕尾市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陆丰田尾山岸段调整方案的请示》(汕府〔2020〕34号)及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我厅牵头组织研究。根据专家意见、技术评估意见、省有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汕尾市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陆丰田尾山岸段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的基础上,汕尾市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陆丰田尾山岸段调整对区域海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总体可控,原则同意该调整方案。具体调整范围是:将中广核陆丰海洋工程基地水工工程(码头)项目及配套航道区域所占的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范围(面积126.9794公顷,岸线250米 ),由严格控制区调整为有限开发区。将金厢镇东南海域周边连片区域(面积1487.97公顷,岸线6754米)由有限开发区调整为严格控制区。
二、中广核陆丰海洋工程基地水工工程(码头)项目应做好工程设计和规划,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营运期对港口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及固体废物等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加强海洋生物资源跟踪监测等,最大限度减小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请汕尾市进一步加强金厢镇东南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加强陆地污染源排放污染的控制、加强自然岸线的生态修复、增强民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宣传教育等,保护严格控制区内的生态环境。将严格控制区调整方案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保相关规划在空间管控和功能定位等方面相衔接。切实加强中广核陆丰海洋工程基地水工工程(码头)项目施工、运营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管理,确保可研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到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