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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粤环发〔2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重点单位名录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制定更新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名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各地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确定的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中的在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纳入重点单位名录。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确定的污染地块高风险清单中的在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逐步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已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三)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四)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永久性关闭或长期停产且无恢复生产可能的,可不再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管理。重点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二、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附件1或《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的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当年应完成所有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补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单位,应在纳入重点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三)有毒有害物质备案管理

  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在本通知公布后3个月之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指导和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帮扶指导。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宣贯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深入重点单位沟通交流,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对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报告组织技术评审。加强对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统一信息公开。各地每年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名录、年度自行监测结果。

  (三)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地应当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可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报告抽查等方式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重点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如国家制定重点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大纲.docx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大纲.docx

  3.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docx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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