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2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以及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制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类型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治理要求开展并完成大气固定污染源治理,符合中央或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条件,并纳入中央或省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重点包括以下两大类项目:
(一)VOCs排放综合治理。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VOCs排放源等重点行业实施的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以及“绿岛”项目建设(含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集中喷涂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及活性炭集中处置中心)等。
(二)工业锅炉和炉窑治理。锅炉治理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工业炉窑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
鉴于投资总额低于200万的工程治理类项目不予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鼓励各地市对于点多面广的治理项目,如全行业治理、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可在市、县、区(东莞、中山市镇街)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二、入库材料
申报入库项目需要提交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含单个治理项目、“绿岛”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除生态环境、财政外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全行业治理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等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考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以减排量确定项目资金申请额度。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基于治理项目实施后VOCs和NOx削减量核定入库项目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全省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测算单价统一。入库项目VOCs削减量按照《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核定(详见附件1),NOx削减量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关于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中工业NOx 深度治理和能源清洁化替代的算法核定(详见附件2)。
(二)抓紧开展项目入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或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以VOCs和NOx削减量为基础,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加快完善市级项目生态库建设,并按程序推进相关项目入中央或省项目储备库(中央项目储备库每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省项目库不定期组织入库审核)。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不得申请入库。
(三)规范登记项目减排情况。所涉项目完成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涉及企业相关资料填报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如实填报或更新相关企业VOCs和NOx削减量,规范管理本地VOCs和NOx总量指标。
(四)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对于大气污染排放管控和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增加资金支持力度。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年度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择优选择、先入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给予入库项目资金支持。争取到中央资金的,省资金给予倾斜。中央项目储备库和省项目储备库互补,对已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三年的项目,如仍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可结合实际纳入省项目储备库予以资金支持。
凡是不注文号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通知。
附件:1.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
2.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和省项目储备库)
附件1.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