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司〔2022〕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辖区内收集试点工作。已纳入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市和纳入省“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梅州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在辖区内开展收集试点工作,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我厅备案。其他有意向开展收集试点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厅同意后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确保依法有序安全进行。我厅将加强指导、监督和帮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落实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终止试点资格。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固体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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