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2〕363号
陈忻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避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过度调查”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你们提出的建议对科学有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规范开展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
你们提出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等敏感用地和历史生产工艺简单的工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存在“过度调查”情况,建议针对不同性质的地块分类管理,分类备案,优化流程,优化评审专家库。
(一)实施分级评审,优化评审流程。我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2020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明确了评审制度、评审方式和评审工作程序等要求。
(二)组建专家库,进一步规范报告技术评审。一是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2019年12月,我厅和自然资源厅建立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提出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2021年7月,结合评审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增补第二批次共114名专家进入专家库。二是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等系列导则的基础上,2020年11月,我厅编制印发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指导和规范管理部门、专家和从业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工作,提高调查报告质量。《审查要点》还进一步细化了第一阶段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技术要求,“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等敏感用地”等情况,明确经污染识别确认地块若无可能的污染源,可以结束调查工作,不需要进行采样检测;提出第二阶段调查中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项目选取要求,如土壤必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执行,地下水不设必测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的选测项目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选取。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有序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结合评审工作情况,适时修订评审工作技术和管理文件,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名单。
二、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
你们提出土地使用权人、地块受让人有权了解和掌握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建议提高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利益方正确认识调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一是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土地受让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公开的报告了解和掌握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二是加强污染地块信息公开。2019年起,我厅和自然资源厅建立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依法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污染地块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11月,我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指南(试行)》,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修复活动的地块,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工作,要求在修复现场出入口或其他显眼位置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二)切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一方面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应对、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切实开展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新闻发布会、刊登公益广告等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以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为重要内容,省级和各地级以上市面向有关管理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业单位和公众等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专题培训和讲座。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帮扶,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探索创新管控与修复监管模式
你们提出土地使用权人应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监管,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地块受让人等相关利益方参与监管,由单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利益方内部监管相结合转变。
(一)严格土地供应等环节准入监管。2021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一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主体责任,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二是为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在土地供应环节对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二)探索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2022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厅印发《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支持珠三角等地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以开发建设时序为导向,合理设计环境修复时序,鼓励结合地块受让方对地块再开发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制定风险管控和修复策略。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净土开发”模式,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修复前出让并由地块受让人承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修复达标后可开发建设,有效衔接地块规划建设内容与土壤修复工程,提高建设效率。
下一步,全面贯彻实施《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压实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珠三角等地市探索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构建风险管控和修复新模式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标准体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