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于2022年8月26日在惠州市惠阳区组织召开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当场提交和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等,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提交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我厅对听证会反映的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后,依法对建设单位听证会后向我厅提交的修改完善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项目报告表)作出批准的决定。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涉及印刷工艺,且建设单位取得汽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有关“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以及第39类“印刷231*”、第70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第71类“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有关环评类别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该项目产品为多层印制电路板及高密度互联印制电路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1类“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中“印刷电路板制造”项目环评类别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有关“印刷业(231)”的释义,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单位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为多层印制线路板和高密度互联线路板的制造等情况,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有关项目大气环境影响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氨、甲醛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所处区域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不佳,可能危害周边居民身心健康等问题,且报告表存在有关大气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混乱等问题,应不予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对上述意见,我厅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我厅受理项目报告表后,按规定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开展了技术评估工作。在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对报告表进行修改完善,并向我厅提交了报告表修改补充说明,对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源强进行重新核算,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大气环境影响重新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正常排放情况下,挥发性有机物、氨、甲醛等排放满足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和补充评估意见,项目报告表及其修改补充说明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符合相关环评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二)经审查,该项目没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五种情形,依法应予批准。
三、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符合有关管理政策规定。对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文件提出:优化总量分配和调控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以及珠三角核心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等管理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进一步明确: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意见。对于该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已按上述文件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意见。
四、有关项目用地规划问题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桥东部片区(DSXD)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用地属一类工业用地,建设单位现有项目已纳入惠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本项目设置电镀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且配套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在一类工业用地内建设。对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惠阳国用(2012)01015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1303201210375号),经审查,该项目选址位于上述许可用地范围内。
五、有关建设单位“未批先建”问题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从建设单位股票发行、经营数据发布等方面信息,推测其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且如果将“未批先建”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相关管理政策要求。对上述意见,我厅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于2021年12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建设单位相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经审查,项目报告表及其修改补充说明中,核算的建设单位现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包括“未批先建”生产设施的排放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意见,也未将“未批先建”生产设施的排放量作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六、有关建设单位三期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等问题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单位三期项目存在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未事先广泛告知、参会代表及其发表的意见不具有代表性等问题,并质疑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尚未对建设单位三期项目有关侵权责任纠纷案办结前,能否继续审批四期项目报告表。对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建设单位三期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有关问题与本项目环评审批无关。
(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规定在利害关系人与建设单位某个已有项目发生的有关民事诉讼案件办结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一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