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商请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函》要求,现随函报送我省有关工作情况(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情况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6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广东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贯彻落实,加快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统筹谋划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
我省从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分类施策的需要出发,2019年起积极探索具有我省特色的入海排污口分类体系,组织开展了全省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20年开发建设了“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对排污口实行动态监管。截至目前,全省登记纳入监管系统的重点入海排污口2134个。同时,全面落实开展查、测、溯、治,截至目前,共有1275个入海排污口开展了一次以上监测,2134个入海排污口全部完成溯源工作,累计完成清理整治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308个。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并制定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将于近期修改完善经厅行政会议审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入海排污口监测监管情况
(一)监测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年度监测方案的要求,每季度对直排海污染源(即通过大陆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且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备、市政污水排放口等)开展监测。受污水管网改造、企业停产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各季度实际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个数在59~83个之间。此外,各市根据排查或调查、管理需要,分别开展监测。截至目前,开展过监测的入海排污口共1275个,占全省入海排污口总数的59.75%。
(二)执法监管情况。各沿海市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建立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入海排污口新增、合并、迁移、关停、整治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了动态监管。同时,不断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执法。联合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警局,组织沿海各市生态环境和涉海执法部门,连续三年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其中,2020、2021年先后检查各类入海排污口约3000个次和2252个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推动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计划性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制定《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入海排污口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现场检查表,拟指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
三、入海排污口信息公开情况
每季度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开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结果。为方便入海排污口设置申报,14个沿海市生态环境局均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备案办事指南,实现在线申报和审办,并依法公开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做细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升级改造“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