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粤环函〔2023〕5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7〕2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第二批)的通知》(粤环〔2018〕30号)。大气领域专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粤环办〔2023〕70号)进行管理,新增补大气领域专家纳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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