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0公斤磺达肝癸钠高级中间体N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0公斤磺达肝癸钠高级中间体N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0公斤磺达肝癸钠高级中间体N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0公斤磺达肝癸钠高级中间体N3项目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拟年产210公斤磺达肝癸钠高级中间体N3。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应有效收集处理。项目生产工艺和生产区域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颗等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实验室废气中甲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气、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加强全厂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确保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的相应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4.56吨/天)与锅炉排水(0.99吨/天)经预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三者较严格指标后,排入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0.9吨/天)经预处理后排入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量不大于6.5吨/天。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区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声源进行隔声、减振、消声处理,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蒸馏残留液、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立足于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其中,非污染性废包装材料等交由物资回收企业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本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92吨/年、0.151吨/年、0.026吨/年、1.157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1.1154吨/年、无组织排放量0.0422吨/年)以内。全厂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28吨/年、0.006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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