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04月16日至30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Ⅱ、Ⅳ类密封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粤环审[2015]206号2015-04-24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岛东简镇宝钢工地内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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