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应用改扩建及I类放射源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粤环审[2016]190号 | 2016-03-31 | 清远市人民医院 | 清远市新城B24号区清远市人民医院 |
2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远市中医院使用Ⅱ、Ⅲ类医用X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粤环审[2016]179号 | 2016-03-21 | 清远市中医院 | 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10号清远市中医院门(急)诊住院大楼一层、三层 |
3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Ⅱ、Ⅲ类医用X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粤环审[2016]191号 | 2016-03-31 |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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