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审批情况的公示

 

我局拟批准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二、建设内容概况:

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常平镇和樟木头镇交界处的黄江镇刁朗村簕竹岭。

据调查,选址符合修编后的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黄江镇总体规划。项目主要建设210/日连续热解焚烧炉、12/日连续热解焚烧炉,进料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应急防爆系统,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包括收运系统、给排水、电气及通风、污水处理站、生态防护和综合办公楼等辅助工程。项目主要处理东莞市医疗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含汞废物、易爆废物、甲级传染性废物、废弃麻毒药品、危险或腐蚀性化学物质),同时兼顾处理致病传染性的禽畜尸体,项目建成后,医疗废物处理规模为20/日,禽畜尸体处理规模为2/日。

三、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的主要环境标准:

1、石马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2、项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为二类控制区;焚烧炉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限值,污水处理站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项目二级标准。

3、环境噪声执行2类标准,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石马河水质已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没有环境容量。

五、拟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1、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与预处理后生活污水一并采用活性污泥法和消毒等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要求,全部回用于洗箱消毒、出渣、地面冲洗、道路洒水和绿化等;确实不能回用时,排入厂区容积不小于10000立方米的水塘中贮存,不得外排。

在项目污水能进入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纳污标准后进入樟木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厂界设置不小于800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已有的必须在改造项目投入试运行前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在厂界800范围内不得建设交通干道。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采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则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10天(自2008430日起)。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

 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305 87503725

  2、东莞市环保局

 地址:东莞市莞城创业新村16

联系电话:(076922501382

                        

 

                                                                          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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