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01月16日至3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引韩济饶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5〕19 号2015-01-19饶平县自来水公司广东省潮州市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北江(韶关至乌石)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5〕43号2015-01-27广东省航道局广东省韶关市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越威纸业有限公司热电站锅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5〕30号2015-01-23广州越威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道新广一路29号,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5〕45号2015-01-27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305
传    真:020-87531903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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