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审查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

    我局于2008年8月受理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对其提出了审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发区概况

    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位于乳源县东南部,西距乳源县城约4公里。该开发区前身为2006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乳源民族经济开发区,2007年通过国家审核公告,规划面积调整为6.67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工业用地占37.87%、居住用地占25.33%),规划常住人口3.5万人。开发区以电子(包括电子材料生产、磁性材料生产等)、纺织业、有色金属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现有投产企业20家(含乳源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属7家企业),其中电子产品生产类企业9家、纺织服装加工企业3家、有色金属加工企业3家、塑料制品生产企业2家;已开工在建2家研磨材料生产企业;已停产或搬迁企业8家。开发区在南水河上设有6个废水排放口,其中乳源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个。目前,开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约216.3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40.32吨/年。

    二、主要整改措施

    (一)开发区内乳源东阳光公司下属7家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企业已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现有3个废水排放口分别排入南水河,排放标准按其竣工环保验收要求执行;其他企业生产废水排入开发区拟建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南水河,东阳光公司新设生活区及开发区内其他生活污水纳入乳源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根据我局有关要求,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并动工建设,于2010年前投入运行。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成投入运行前,入开发区企业应配套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除东阳光公司下属7家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后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除东阳光公司所设3个排污口外,其它排放口应予以取缔。开发区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中严的指标。开发区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外排总量(包括东阳光司现有企业外排废水)应控制在20088吨/日内,工业废水COD排放总量须控制在186吨/年以内。

    (二)采取措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燃煤燃油含硫率应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脱硫措施,脱硫率应大于60%,锅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应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电子、有色金属加工等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酸性气体、有机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工艺废气排放量,控制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水处理厂恶臭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的要求。开发区全部开发后,二氧化硫总排放量控制在329.5吨/年内。

    (三)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主要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二类工业,不得建设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以及产生一类水污染物的项目。尽快妥善解决开发区及已入驻企业现存的环保问题。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或环保要求的企业尽快实施搬迁。目前存在环保问题的11家企业,尽快进行环境整治。

    (六)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优化园区布局。加强对开发区周边及园区内保留的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对开发区现存的居住区与工业区混合问题,应通过调整园区规划布局、搬迁企业或敏感点、强化环保措施等逐步予以解决,确保各敏感点不受影响。合理设置开发区及园内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或绿化隔离带,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点、办公楼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点必须落实妥善的搬迁安置工作。开发区工业用地与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应设置不小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并保留部分山地作为生态屏障,同时应控制在敏感点上风向或临近区域新布置废气或噪声排放量大的企业。

    (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及县政府有关文件,及时落实征地经济补偿和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妥善安置好移民。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环保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开发区的建设是可行的。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7天(自2008年10月8日起)。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

    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5266599  87532305

    2、韶关市环保局

    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84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电话:(0751)8750180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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