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拟对深圳至深汕合作区铁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深圳至深汕合作区铁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1年12月07日至 2021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厅反映。

  联系地址: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便民办事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305

  传真:020-8753190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厅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深圳至深汕合作区铁路工程

建设单位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深圳市、广东惠州市、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

环评机构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深圳至深汕合作区铁路工程起于深圳枢纽西丽站,经深圳市、惠州市至深汕合作区,引入广汕铁路深汕站。正线工程全长125.486km,其中高架段长25.994km(含车站高架),地下段长90.294km(含车站隧道),地面段长9.198 km(含车站路基);新建联络线2条,分别为深汕铁路至厦深铁路联络线和深汕铁路至广汕铁路联络线,长度分别为5.925km和4.701km。沿线设置车站6座,分别为深汕站(为广汕高铁在建高架站,因本工程引入引起的深汕站站房工程、深汕场的正线桥与承轨层、四电等纳入本工程;其他站前工程变更及给排水工程纳入广汕铁路变更设计)、惠东站(既有地面站)、惠州南站(既有地下站)、深圳坪山站(既有高架站)、罗湖北站(新建地下站)以及西丽站(拟建地面站,整体纳入西丽枢纽工程,本工程不含);新建惠东220kV牵引变电所和坪山220kV牵引变电所。工程建设标准为高速铁路、双线、电力牵引,深汕至罗湖北段设计速度目标值为350km/h,罗湖北至西丽段设计速度目标值为250km/h;项目按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设计,无砟轨道。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对距线路较近、规模较集中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对零散居民敏感点及采取声屏障措施后仍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敏感点设置隔声窗;各类风亭均采用3m长消声器。同时,项目按照远期设计规模预留噪声控制技术条件。采取上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敏感点声环境满足相应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二、振动、二次辐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项目实施后,各振动敏感点近、远期均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对二次辐射噪声值超标的敏感点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的措施。对文物保护单位秋塘古寨的振动影响满足《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限值要求。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优化施工组织和制定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加强施工期监控与管理,及时进行复垦或绿化;项目以全隧道方式穿越市级金桔自然保护区和金桔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不得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拌合站、预制梁场、施工营地等设施;加强沿线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减缓生态影响。在落实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其生态系统影响有限且可控。

四、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施工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优化拌合场、施工场地、施工营地等的选址,尽量远离地表水体;项目穿越三角山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区,应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弃土(渣)场、搅拌站、预制梁场、施工营地等设施,禁止排放施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经处理后尽量回用。运营期各车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标准要求后排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五、电磁环境影响

牵引变电所围墙处所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关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项目采用电力牵引,无机车废气排放。

七、环境风险

针对穿越水源保护区施工路段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立牌标明保护区范围、施工边界范围及沿线供水工程位置,杜绝跨界施工,避免破坏水利设施;制定事故风险溢油应急计划、变电所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项目与水源保护区联动机制等。报告书分析,在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可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

公众参与情况

采取信息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

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

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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