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0〕65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各环评单位:
近期,部分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及建设单位多次向我厅咨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问题,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或建设项目须由具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编制,其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包括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具有社会区域资质单位(不限甲、乙级)编制。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环评 资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