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0〕143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报》中取消资质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具环境保护部审核后的项目清单复印件。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机构工作质量日常考核,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进行辖区内环评机构考核与抽查工作。
三、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自觉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
附件:《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改风 020-87516425)
附件: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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