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相关环评机构: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1〕92号,此文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hps.mep.gov.cn/查询)的工作部署及要求,为便于材料报送和审查,现将我省2011年年底到期的乙级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环评机构提交资质延续材料
我省2011年年底到期的乙级评价机构共4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一。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于8月31日前按附件二的材料清单要求将资质延续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我厅。逾期不报的,我厅不予出具初审意见。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延续机构提出初审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可视情况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三的环评机构资质延续提出初审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我厅环评处(附电子件请发送至tanggaifeng@gdepb.gov.cn)。
三、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在收到上述有关材料后,我厅将按环保部提出的审查要求,组织对所有申请资质延续的评价机构进行初审,并将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
附件:1.2011年广东省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机构名单
2.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3.2011年外省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机构名单
4.各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改风 020-87516425 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电子邮箱:tanggaifeng@gdepb.gov.cn
粤环办〔2011〕101号(环评处)附件一.doc
粤环办〔2011〕101号(环评处)附件二.doc
粤环办〔2011〕101号(环评处)附件三.doc
粤环办〔2011〕101号(环评处)附件四.doc
粤环办〔2011〕101号(环评处)附件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