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函〔2012〕8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5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和《公告》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内容、格式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公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须按照《公告》的要求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简本一式两份(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作为报批材料。 
    四、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按相关要求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同时公布报告书报批稿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环保部委托省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技术中心送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须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省环境技术中心在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时一并对报告书简本编制是否符合《公告》及其附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是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一致进行审查,并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明确报告书简本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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