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2〕77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 
    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环评批复未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一年内,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坚持“热情服务企业”和“依法严格执法”并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你局(委)须每季度整理一次辖区内环境保护部及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台帐和档案,每年10月31日前,你局(委)应汇总辖区内环保部及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情况,并于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书面汇报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情况,以及你局(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络方式等信息。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安全隐患的,须及时专报。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根据环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执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规程》进行办理,符合省政府第169号令下放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你局(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三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运行)超过一年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你局(委)调查取证后移送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你局(委)须依法予以查处。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须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情况开展后督察。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亦群,13602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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