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自备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函〔2015146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自备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东莞新奥众生药业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级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拟建的企业自备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我省锅炉污染整治要求,且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66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和相关集中供热规划等有关要求不相冲突。

鉴于东莞市热电联产规划环评已经东莞市环保局审查通过,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的有关规定,若你公司拟建的自备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则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厅审批,若不属上述情况,其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请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咨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1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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