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43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兴宁市兰排铁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兴宁市尧新贸易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
你公司《广东省兴宁市兰排铁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东省兴宁市永和镇兰排村,只采矿不选矿,设计年采矿量5.0万吨,服务年限9年,可开采面积0.086km2,采矿标高210-145米。项目主要组成包括露天开采场(采用机械挖掘采矿,不采用爆破)、废石堆场、生活与办公区(租用国道G205公路养护站)及配套的生产辅助设施。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周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二)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矿山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减少水土流失,恢复地表植被。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7日
抄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