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5〕26号
关于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等
3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意见的函
河源、湛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11〕97号)和《关于对〈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队伍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环办〔2014〕41号)的要求,依你局申请,我厅于2014年12月18日对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复检;2015年1月4-5日对湛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行了验收。
验收组听取了上述单位的汇报,严格核查了标准化建设的装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进行了实地考核和评分。经研究,验收意见如下:
一、河源、湛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对环境执法工作十分重视,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作为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机构设置、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等3家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均能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执法人员均持证上岗。通信工具、取证设备、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业务用房等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较健全、工作程序较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得到加强,能较好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
二、验收结论
同意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二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复检;同意湛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二级环境监察机构的验收。
三、建议
(一)巩固完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成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增加人员规模、执法装备的配备。
(二)加快推进辖区内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三)湛江、茂名市加快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河源市加快推动县(区)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三市争取在2017年前实现全市范围内使用移动执法手段全覆盖。
(四)湛江市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