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1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危险废物焚烧
处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深圳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深圳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垃圾焚烧厂背后山坳的废弃天地石场内,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共用场地,是《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之一。
项目建设1套焚烧能力为30吨/天的回转窑,主要建设内容为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收运系统、储存系统、预处理(配伍)系统、回转窑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收集系统和配套公用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
二、项目基本满足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原则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运后,你公司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督或邀请社区代表等组成监督小组,强化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和谐厂群关系;
(二)强化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三)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并与当地应急预案衔接,做好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材料送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