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1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惠州东江水利
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惠州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函》(惠粤电〔2015〕4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原名为惠州剑潭水利枢纽工程)位于东江下游惠州城区与博罗县城之间的东江河段,属径流式水电站。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拦河水闸、发电厂房、重力坝、左岸连接土坝和通航建筑物等组成。库区正常蓄水位10.5米,水库面积28.38平方千米,相应库容11640万立方米,电站总装机容量4.6万千瓦(4×1.15万千瓦),年发电量2.67亿千瓦时。本次验收不含配套的110kV变电站。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03年5月、2008年1月批准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补充报告(粤环函〔2003〕399号、粤环函〔2008〕54号)。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调整:施工期的弃渣场、取土场和施工营地的位置和规模部分发生了变化;办公生活区由东江的南岸变更到北岸、污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等。针对建设内容调整,建设单位组织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月对工程后评价报告书出具了备案意见(粤环审〔2014〕30号)。
二、工程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其备案意见的要求,我厅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与地方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东江水利枢纽流量调度运行方案。持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并结合库区范围禁渔区的划定,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库区内禁渔管理工作。
(三)做好生活污水外委处理台账记录,确保得到合法、妥善处理,并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配套的110kV变电站进行补充监测,并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0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