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20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0×104吨/年催化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配套污染治理
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100×104吨/年催化连续重整联合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广州石化公司炼油厂区西侧新建100×104t/a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包括100×104t/a连续重整装置、15×104t/a苯抽提装置和5×104m3/h氢提纯装置各一套,产品为苯、二甲苯及提纯氢等。项目总投资950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0万元,占总投资的2.2%。
二、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满足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公众沟通,维护和谐厂群关系。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完善大田村搬迁安置工作(环评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之一),该项工作全部完成并经广州市环保局确认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并报我厅备案。
(二)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
(三)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抓紧落实噪声整改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对废重整催化剂及再生循环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碎片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材料送至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黄埔区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7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黄埔区环保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