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58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湛江港三十万吨级航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湛江港三十万吨级航道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湛江港三十万吨级航道工程位于广东省湛江港,由龙腾航道入口处A30点起至龙腾航道A25点止,按三十万吨级单向航道通航标准的工程规模建设。航道底宽310m、设计底标高外航道-21.6m,内航道-21.9m,边坡均为1:5,外航道38.2km,内航道16.7km,全长54.9km。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运后,你公司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二)开展日常维护性疏浚尽量选择在冬季施工,以减少航道维护作业对周边海域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疏浚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及时掌握海域环境状况。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材料送至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